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壹規定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既包括內部股東之間的轉讓,也包括外部非股東之間的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本合作和明顯的人合特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轉讓壹般通過協商確定,基本不采取拍賣的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購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形成競價條件,以拍賣方式處置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