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浪財經網查詢,根據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計負責人,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崗位,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可指定臨時負責人;掛職時間累計不超過6個月,保險機構應當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在6個月內正式上崗,原則上不得申請延期;如確有必要,可在上述期限內更換1次臨時負責人。
6月21日,銀監會頒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正面和負面清單劃定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準入門檻,將審批制改為報告管理制,修訂了臨時負責人制度。新規從7月1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