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