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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賠償令抵押債權

法律分析:

由於資金短缺和日常經營,企業可能產生對外負債。企業破產時,應當啟動破產清算程序,按照破產清算的順序清償債務。首先是破產費用和公共債務;其次,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用和傷殘撫恤金,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第三,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最後是普通的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該處理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另行登記。

2.抵押權人應向清算組移交擔保財產的全部證明材料。

3.抵押權人應當將其直接所有或者管理的擔保財產移交給清算組。

4.抵押人應當向清算組出具書面證明,解除抵押關系,清算組應當辦理擔保財產的移交手續。

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清算組應當將擔保財產的拍賣所得單獨列明,扣除費用後,移交給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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