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舉報人認為被舉報人有保險違法行為,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申請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保險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保險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保險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舉報人範圍包括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以及涉嫌非法設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