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企業不能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夥企業是非公司制私營企業,不是法人;有壹部《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進行規範。有限公司是公司和企業法人,有獨立的名稱、獨立的財產和獨立的責任。公司法規範的是公司,兩者不能相互轉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2.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3、經有關部門批準、認可的文件;
4.股東出資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5.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6.登記並發放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