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齊於2003年上半年接受杭州南苑聯合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的委托,向其時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的丈夫輸送幫助解決該公司“宮媛大廈”項目土地拆遷事宜。事成後,齊夥同借用他人名義,以低於市場價3265438元+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公館壹套。
此外,2007年4月至2009年6月5438+10月,齊在明知是受賄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采用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為有價證券、轉移資金等方式,多次掩飾、隱瞞財產來源及性質折合人民幣41,31,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齊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傳達委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明知是受賄犯罪所得,采用提供資金賬戶、幫助將財產轉為有價證券、轉移資金等方法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應當以受賄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齊委托的律師出庭為其辯護。法院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