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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的審判

3月2011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杭州市原副市長之妻齊受賄、洗錢壹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齊於2003年上半年接受杭州南苑聯合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的委托,向其時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的丈夫輸送幫助解決該公司“宮媛大廈”項目土地拆遷事宜。事成後,齊夥同借用他人名義,以低於市場價3265438元+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公館壹套。

此外,2007年4月至2009年6月5438+10月,齊在明知是受賄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采用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為有價證券、轉移資金等方式,多次掩飾、隱瞞財產來源及性質折合人民幣41,31,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齊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傳達委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明知是受賄犯罪所得,采用提供資金賬戶、幫助將財產轉為有價證券、轉移資金等方法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應當以受賄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齊委托的律師出庭為其辯護。法院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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