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首席風險官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季度工作報告;每年6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上壹年度綜合工作報告,報告期貨公司合規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首席風險官履職情況,包括首席風險官的盡職調查情況、提出的整改意見以及期貨公司的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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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監督管理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