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的通知》(國稅發[1996]201號),原則上應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因此,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按金融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依據。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在年度終了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超額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以準備金形式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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