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組織架構健全,運行良好;
2.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可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3.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所列用途使用;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