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合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1)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2)儲備基金除用於彌補合營企業的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還可用於增加資本和擴大生產。
(3)按本條第(1)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應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壹級賬戶盈余公積、二級賬戶壹般盈余公積、三級賬戶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用於企業發展。
壹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壹種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法定盈余公積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當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二是任意盈余準備金。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在於它們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是根據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提取的;後者由公司自行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