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對企業的調控和宏觀調控關系。
2.企業內部的組織關系。
3.企業的部分經營過程涉及社會整體利益需要企業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企業的壹般經營活動通常不屬於企業法調整的範圍,而是由其他部門法調整,如合同法、競爭法等。
企業是最基本的市場主體,國家必須對企業的組織和行為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用法律規範和控制企業的行為。
擴展數據
國有企業改革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頒布)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機制條例》(1992頒布)。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頒布,1990年首次修訂,2006年5438+0年再次修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頒布,2000年修訂)、《外資企業法》。
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主要有:合夥企業法(1997頒布)和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頒布)。
涉及公司和企業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頒布於1993)。
與企業破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於1986)。另外,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業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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