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當員工嚴重違紀,公司單方面與違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合法合理。首先,企業應該有壹個合法的規章制度。第二,舉證責任在於企業是否存在嚴重違紀行為,所以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要註意書面文件的制定和收集,最好有違紀員工的書面確認。第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要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告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才合法。如果在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往往會因為缺乏法律事實而存在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恢復勞動關系或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標準的風險。
最後,企業只有合法合理地處理違紀員工,才能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降低用工成本,有利於勞動合同雙方。(王建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