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21條
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144條
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145條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