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問“企業下次用XXX的時候按照離職處理來警告員工合法嗎?”在我看來,要看企業是在什麽情況下說這話的:1。如果員工真的曠工,或者已經主動離職壹段時間又復工,這種情況下,企業領導應該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警告員工“下次再來XXX,按離職處理”。2.員工僅僅因為遲到幾次或其他小錯誤,就用“下次XXX,將按辭職處理”來警告,是無效的,也是違法的。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勞動者有第三十九條所述情形之壹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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