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推定該車全損,給予車主張某全額賠償,取得了傷殘車的實際所有權。因此,原車主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轉讓殘疾人車的行為是違法的。
2.保險公司向車主張某全額賠付,張某通過轉讓受損汽車獲利4000元。其獲得的總收益大於總損失,明顯不符合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賠償原則,故保險公司可以從張的收益中追償4000元。
3.王某取得了張某非法轉讓的殘疾人車,但因其受張某委托打撈殘疾人車及現金,並支付了費用,可視為善意取得,保險公司不得要求其返還殘疾人車。
啟發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經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歸保險人所有;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因此,保險標的推定全損後,保險標的的剩余價值應歸保險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