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8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