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典法。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因合並或者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