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