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形式。三方協議可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1.學生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溝通解除合同,得到用人單位的理解。用人單位可以出具解約書解除合同,也可以寫好協議並加蓋公章後解除用人單位留存的協議。
2.學生提出解約後,學校的就業中心會根據學生原簽約企業出具的解約函或寄回三方協議,做出舊的三方協議,重新給出新的三方協議,讓學生重新簽約新的公司。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