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對房地產評估公司在拆遷征收過程中做出的評估報告不滿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建議。
壹、在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天內向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公司)申請復審。對評估公司的資質、評估程序、評估方法、選取參數、評估結果等提出自己的意見,並附相關證據。
二、評估機構回復維持原評估報告的,可以在收到評估機構回復後10日內向房地產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同時提供具體理由和相關證據。
第三,如果是在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者移交土地決定的案件審理中,在質證證據期間,可以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由法院進行審查。
第四,為了保證評價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選擇評價機構的過程中,最好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參與評價機構的選擇。
第五,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虛假估價報告的,可以向相應主管部門進行投訴,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