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限制:
壹是可以用金錢來估價,即可以用金錢來評估、衡量、確定,無法估計其價值,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應作為出資;
二是可以依法轉讓。文物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財產,以及根據其履行情況不能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原《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反之,非貨幣出資應低於70%。但2013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出資結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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