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的貸款、債券發行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條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從事貸款擔保、債券發行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外,還可以從事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與擔保業務相關的咨詢服務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