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證券公司應當在不超過2個交易日的期限內通知投資者追加擔保物,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在不低於上述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追加擔保品的維持擔保比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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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洪經理(員工號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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