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托發放貸款。
(4)委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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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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