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委托貸款發展過程的基礎來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托銀行辦理委托貸款壹直持謹慎態度,正在逐步停止商業銀行接受企業委托貸款。1992中國人民銀行對工商銀行《關於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給予了批復,說明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性質和可行性。《關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明確,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從事委托貸款業務。此後,《中國銀監會關於制定、修改、廢止和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公告(2007)》中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用“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也就是說,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從允許到逐步叫停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有壹個過程。
從司法實踐來看,企業發放貸款的行為屬於無效法律行為。最高法院1996號《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財務規定的,無效。
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來看,發放貸款屬於禁止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