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區新居民服務管理局出臺的積分細則由基礎分(個人素質、居住情況、計劃生育情況等)、附加分(人才引進、專利創新、見義勇為、獲得的榮譽等)、扣減分(看有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是否有行政刑事處罰、有沒有被拘留等)三部分組成。更多細則詳見鹿城公務網。
同時需要
(壹)新居民隨遷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二)新居民在鹿城區居住壹年(含)以上。應提供在鹿城區居住壹年(含)以上的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
(三)新居民在鹿城區有固定住所。應提供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居住證明。
(四)新居民在鹿城區經商或工作壹年(含)以上。從事個體經營或經營企業的應提供發照時間在壹年(含)以上的工商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證,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應提供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壹年(含)以上的正式勞動合同。
(五)新居民在鹿城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壹年(含)以上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提供社保繳費清單。
(六)新居民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應提供本年度現居住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七)新居民在領取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後未被予以行政拘留或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