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申請人在12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