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籌辦費應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少於5年。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單獨計算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期,凡合同有年限規定的,按合同規定的年限攤銷,無合同規定的,按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
所以,無形資產成本應在其預計使用年限內攤銷;(即法律規定的年限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哪個時間較短就以哪個為準),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例如:2019年1月,甲公司購入壹項發明專利。該發明專利於2015年1月獲得授權,即剩余有效期限為16年(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即攤銷年限為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