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於技術成果的規定是壹般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 公司註冊資本 的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壹般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35%。目前在實踐操作過程中,許多地方都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廈門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規對該比例有突破性的規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暫行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出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作價金額在 企業註冊資本 中的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35%;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可達60%,但需經全體股東認可。另外,有些學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認為只要技術成果入股合理,無論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出臺後,北京市工商局適時推出了新的企業登記註冊管理辦法,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占註冊資本(金)和股權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技術作價在5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經過評估,只須提交壹份有全體股東簽名的確認書即可。 要看評估公司給專利的評估價值,要看這個價值占總註冊資本的比例,也可以協商確定。 第壹次追問:這個問題是這樣子的,好的哈哈哈哈 第壹次回復:是的,這個問題我是這樣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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