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是考慮到這些因素財才不予申報的話,那可以可能會有麻煩。原單位可能會告妳泄漏公司營業秘密。
若不涉及營業秘密上的問題,根據專利法詳解裏所述如下:
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 壹年之內 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發明創造是復雜的腦力勞動,不是壹朝壹夕就可以完成的,有壹個長期構思並動手實踐的過程。離職或退休的雇員因任職的時間很長,在原單位積累了很多知識和經驗,他們在離職、退休後壹段時間內作出發明創造往往與原單位的工作有密切的關聯。因此,各國壹般都規定雇員在離開原單位壹段時間內作出的和其原來被雇傭時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仍屬於職務發明。這樣規定可以避免出現雇員把離職或退休前作出的發明留到離職或退休以後再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的情況,有利於調整雇主和雇員在職務發明創造問題上的關系。至於離開原單位後多長時間所作的發明應定為職務發明,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太長不好,太短也不好,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為壹年。
所以單考慮專利法法條規定,妳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