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單位。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自己的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二)完成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所作出的與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