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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械類專利裏面,裝置之間的作用關系是否為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

機械類專利壹般只要明確形狀、結構關系就可以了,

不建議寫進功能性的描述如工作過程和原理,

在形狀、結構關系很難用語言表述清楚時,可以借助於功能性描述以助於對形狀、結構關系的理解,但不要有引起歧義的描述致使保護內容不清楚,

有時結構相同,而功能卻不壹樣,此時必須用功能性語言加以區別,

新型盡量避免功能性語言,發明可以適當加入功能性描述。

“借助於驅動件的螺旋形表面與開口邊緣之間產生力的作用,驅動件在隨著上桿體向上或向下移動時就會帶動致動件旋轉”,即為功能性描述,如果之前結構描述清晰無歧義可以不用寫入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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