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條文如下:
第二八三條 禁令
數法院對本編中的訴訟案有管轄權時,都可以依照衡平法原則發出禁令,防止法院以認為合理的條件侵害由專利證書取得的任何權利。
第二八四條 損害賠償金
法院在作出有利於請求人的裁決後,應該判給請求人足以補償所受侵害的賠償金,無論如何,不得少於侵害人使用該項發明的合理使用費,以及法院所制定的利息和訴訟費用。
陪審人員沒有決定損害賠償金時,法院應該估定之。不論由陪審人員還是由法院決定,法院都可以將損害賠償金額增加到原決定或估定的數額的三倍。
法院可以接受專家的證詞以協助決定損害賠償金或根據情況應該是合理的使用費。
第二八五條 律師費
在例外情況,法院也可判定價訴人負擔合理的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