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抵觸申請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壹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判斷中,由他人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
由於壹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因此,為避免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重復授權,審查員在進行新穎性審查時,應當檢索是否存在損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新穎性的抵觸申請。
審查員在檢索時應當註意,確定是否有抵觸申請存在,不僅要查閱在先申請原始文本的權利要求,而且要查閱其說明書(包括附圖),應當以其全文內容為準。
由於抵觸申請不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現有技術,所以抵觸申請只在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時才予考慮,在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時,不予考慮。
抵觸申請包括申請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在申請日之後(含申請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作出中文公布的、且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國際專利申請。
另外,抵觸申請僅指由他人在申請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請日提出的、及申請人本人提出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