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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什麽時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原申請繳納辦理登記手續費用後,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請。此外,在原申請已經被駁回生效之前(含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復審期間和行政訴訟期間)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原申請已經撤回之前、原申請已被視為撤回之前(含恢復期)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針對已提出的分案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根據原申請審核,但因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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