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減緩申請費、審查費、維持費、復審費以及批準專利後前3年的年費。其它各種費用不能減緩。 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請求減緩的,申請被批準後可以壹並減緩上述五種費用。在申請之後請求減緩的只能請求減緩除申請費以外的尚未開始交納的其它四種費用。除申請費以外,減緩其它費用應當在該費用應當繳納的期限屆滿前2個月提出。
請求減緩的,應當提交專利局統壹制訂的費用減緩請求書。個人應填明年收入,多個申請人時填明每個人的收入,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證明。單位請求減緩的,應當寫明理由(企業還應寫明盈虧情況)並附具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費用減緩請求由專利局審批。
個人申請最多批準減緩85%,兩個人以上或單位申請最多批準減緩70%。提出減緩請求的,可按已批準的減緩數額繳費(個人繳15%,單位或兩個人以上的繳30%),專利局不同意的,將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專利局規定的期限,被繳不足部分。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後,應當補繳減緩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