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被邀請或者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擴展數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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