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覺得發明的創造性不太高,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如果覺得富有美感,可以申請外觀設計。
申請成功授權後,可以轉讓產生收入。
法條依據如下: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方法發明包括: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藝流程等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另外,如果是個人為申請人,還可以減緩官費(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詳細規定請查詢《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壹、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
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