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布全面禁止傳銷。
定義傳銷,最重要的就是看其獎金制度是否具備金字塔模式, 而不是僅僅只是局限於產品的質量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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