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法院只是單憑侵權產品與妳的專利產品的部分不同就認定它不構成侵權,這過於武斷.因為就算第壹種底部無妳的"朝友"字樣,但是它形狀、顏色、大小與妳的外觀設計產品並無區別或區別不大,那就很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誤購。第二種有缺口和沒有朝友字樣的,那就要具體分析了,真的和妳的專利產品相差好遠,壹般人不可能認錯的話,那就不構成侵權。
其實外觀設計的侵權與否,完全是靠法官個人的判斷,女法官的觀察力比男法官要好,可能審判的結果也不壹樣。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