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申報專利示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和專利工作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狀況良好;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企業近三年擁有有效的各類專利20項以上或發明專利5項以上或國外發明專利3項以上;
(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連續兩年盈利。其中專利產品年產值5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50%以上。
(六)企業已被認定為縣(市、區)級以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和要求。
同壹企業可以在同壹年度內申報不同級的專利示範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見附件);
(二)企業專利工作概況,內容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專利管理制度建立與運行情況、專利運用與產業化情況等;
(三)授權專利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授權通知書。受讓或許可實施的專利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