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省專利示範企業認定工作,由省知識產權局、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省專利示範企業認定的組織、評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推薦工作;
(三)制訂有利於推動全省企業專利試點示範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廣試點示範企業的先進經驗,推動全省企業專利工作。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科技(知識產權)、經貿管理部門,在省知識產權局和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的組織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壹)負責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和省專利示範企業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二)負責本區域的專利示範(試點)工作,包括制訂本地區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工作實施方案以及激勵措施,指導試點示範企業的專利管理和技術創新工作;
(三)總結示範(試點)企業工作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開展專利示範(試點)企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市、縣(市、區)科技(知識產權)、經貿管理部門,由省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