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的壹個年輕人想變成“藝鷺”。藝鷺別無選擇,只能表態:“他的臉沒有被註冊,別人想變成什麽樣是他的自由。我不能幹涉。”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則侵犯肖像權。臉有「專利權」嗎?制造死靈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權?
對於整容,目前國內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整容無可厚非。
法律解讀我國沒有法律禁止公民隨意改變外貌,但不代表公民有改變外貌的自由。即使公民享有這樣的權利,外貌變化自由權的行使也應受到相應的限制。“盜版明星”只要不冒名,就不涉及侵犯肖像權。比如“湖北青年要求‘抄襲藝鷺’並沒有侵犯藝鷺的肖像權,只是提出了自己整容的參考標準,並不違法。即使整容的結果真的和藝鷺有七八成相似,這種行為也不能定性為侵權。”整容後,在國家行政許可的情況下,調整身份證、戶籍證明等各種有效證件是可以的。他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自己的責任不涉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