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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技術轉讓費應該計入什麽科目

壹、支付技術轉讓費應該計入“無形資產”科目,賬務處理為: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攤銷

企業應當按月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壹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企業自用的無形資產,其攤銷金額計入管理費用;出租的無形資產,其攤銷金額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二、稅法相關規定

技術轉讓費。指企業按照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給非專利技術所有人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文件的規定: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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