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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例

專利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就是專利權人。”

如果王的發明是在執行單位任務的同時完成的,雖然他會在出廠壹年後申請專利,但專利權應該屬於單位。

案例中提到“提高日本技術的設備在出廠壹年後生產並申請專利”。如果王在出廠時未完成設備的改進,並能證明其發明是在出廠後完成的,則專利權應歸王所有。

如果該發明因技術公開而未被授予王專利權(原造紙廠在王離職後也生產了同樣的造紙設備),且原單位能證明其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了同樣的產品,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廠可以繼續生產,不屬於侵權行為。

以上只是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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