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的發明是在執行單位任務的同時完成的,雖然他會在出廠壹年後申請專利,但專利權應該屬於單位。
案例中提到“提高日本技術的設備在出廠壹年後生產並申請專利”。如果王在出廠時未完成設備的改進,並能證明其發明是在出廠後完成的,則專利權應歸王所有。
如果該發明因技術公開而未被授予王專利權(原造紙廠在王離職後也生產了同樣的造紙設備),且原單位能證明其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了同樣的產品,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廠可以繼續生產,不屬於侵權行為。
以上只是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