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口頭財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