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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專利轉讓

汗,這個問題有問題嗎?

1.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從上述第六條可以看出,申請權顯然不會“歸C教授、丁某和另壹位老師所有。”

問題是它屬於B大學還是A公司..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技術成果的所有權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委托開發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如果研究開發者獲得專利權,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委托人有優先受讓權。

根據以上問題,明確專利申請權屬於b大學。

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C教授和丁是發明人是毫無疑問的。問題在於另壹位教授提出了改進意見(之前的評審驗收被忽略)。個人認為,所謂的改進意見,可以理解為提出了壹個研究方向,但並沒有進行實質性的研究。因此,這另壹位教授不屬於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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