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侵權人的收益不屬於不當得利,無需返還。
但是,如果銷售者在被專利權人通知後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為其不知情。我國專利法專門將這種情況定義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的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在這裏,行為的範圍僅限於使用和出售。對於制造或者進口,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制造或者進口的產品是否為專利產品。從法律上講,專利公告的相關程序提供了壹種了解專利狀況的途徑。當制造或進口壹種產品時,有關制造商應了解該產品在專利法中的地位。雖然《專利法》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或銷售侵權產品也有專門規定,但並不認為這種行為不屬於侵權,而是對其不知情期間所做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