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廣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當天就《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作說明時表示,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壹是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
二是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需要。
三是提高知識產權審批水平的需要。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法院有望最早開始審理案件。壹旦知識產權法院開始審理案件,考慮“過渡時期”的影響很重要。過渡時期對起訴專利局決定(例如,專利撤銷)的影響可展現如下:
1、專利局印發撤銷專利的決定;
2、專利權所有人向壹審法院莫斯科仲裁法院提起上訴(甚至在知識產權法院開始審理案件後,該案件仍會保留在莫斯科仲裁法院);
3、莫斯科仲裁法院做出支持或顛覆專利局決定的裁決;
4、莫斯科仲裁法院的裁決被上訴到作為第壹上訴法院的第九仲裁上訴法院;
5、第九仲裁上訴法院做出裁決;
6、如果在提交二審上訴時知識產權法院開始審理案件,二審上訴必須向最高法院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而非像現在這樣向莫斯科聯邦巡回仲裁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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